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经理 胡有茂
工程项目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完成了一整套的由建设到使用的完备手续,接下来便是工程造价审计,这是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不可逾越的必经之路。
工程造价审计,即审价,审核工程价格。它与政府行政审计有着质的不同。
工程审价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已完工程项目价格确定的民事行为。既可以由甲乙双方本着合同条款规定自己计算和确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和有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公司、造价管理部门)承担。
政府审计则是一种行政行为,隶属于行政干预的范畴。是基于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财务监督机制。而政府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做出的审计结论,体现的是政府对建设单位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具体投资情况的监督核查,实质上也是对投资效益的内部监督和检验。
时下确有不少案例把“审价”和“审计”混为一谈。一些别有用心的建设单位拉大旗、做虎皮,时不时拿“审计”二字吓唬施工单位, 弄的整个建筑市场对“审计”大有谈虎色变之味道。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垢病,也是对政府审计不作为和乱作为现实的嘲讽。
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强制性规定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只有经过行政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一些审计单位(或属下或挂靠)的人员素质低下,专业水平有限,造成“久审不决”、“霸王砍价”的现象屡屡发生,多数施工企业对此敢怒而不敢言。有法律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太多地透露出地方政府在参与民事的建筑活动中不应该有的“霸气”,这种“霸气”不但法律依据不充分,而且极易导致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平对待。
“审计”和“审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审价者民事定价之行为,审计者行政干预之范畴,这就奠定了两者的本质区别。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设定的时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这便是真正意义上的审价。
综上所述,“审计”和“审价”应该是两个概念、两种行为。审计不应是简单、单纯的审价,审价不能代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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