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布了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的废止。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对保证金总预留比例和保函金额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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