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要以栋为单位,分摊本栋的共有面积;
2、房屋中有些应该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因为他处在特殊的位置和结构上,有的是特殊的房屋,他们有时候不计算面积,不被分摊。比如:纯架空层、临街的走廊、不与房屋相通的类似阳台的房间等;
3、房屋共有面积的分摊是采取逐级分摊的方法。即由高级到低级,按照栋、大功能区(复合功能区)、小功能区、层套等逐级来分摊;
4、它栋的房屋面积不得分摊到本栋房屋中。同样本栋内的部分房屋如果有为其他栋服务也不得分摊到本栋;
5、有些房屋比如配套设施房屋、变电所、学校、幼儿园、会所等,连接多栋房屋的通道且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地下场所等,目前国标中没有明确规定,是不能被分摊的,但这部分的面积是要测绘的;
6、国标中没有“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
7、复式住宅套内的楼梯,图纸上只预留洞口,在计算面积时不应扣除,因为从建筑面积的定义上是一个平面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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