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办法》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办法》指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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